婚姻登记常见问题


来源:www.lsz.gov.cn 时间:2016年10月27日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的申请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可撤销婚姻属于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也不应作出撤销受胁迫婚姻的决定。(2)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人均无权提出撤销申请。(3)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如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5)双方当事人没有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即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的事项是惟一的,仅仅是对受胁迫结婚的事实进行认定,进而撤销决定。  婚姻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的结婚登记无权撤销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再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和处罚权,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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