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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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工商发〔2017〕34号

各市(州)工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局2017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创业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为出发点,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严格执法与制度建设、发挥企业自主作用与强化部门履职尽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保护企业技术发明、新工艺、客户信息、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被侵犯,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力,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发展壮大、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调研,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现状。通过企业走访、座谈交流、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调查摸底,摸清辖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本情况,登记建档,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剖析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二)企业自主,充分发挥企业自愿主动的护密意识。通过走访、座谈交流、培训、宣传等各种形式,使企业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是促进企业发展、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手段,是企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自我保护的主动行为,是企业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进行严厉查处的责任。培育企业自愿、主动的保护意识,提升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动性,帮助企业建立相关保密措施,为企业发展助力。

  (三)精心指导,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规范员工保密行为,避免泄露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泄露,要及时发现,收集证据,实施救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拟定各类保密协议文本,并及时指导企业与相关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等文书,为企业提供法律及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业务服务。

  (四)以点带面,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体系,在科技创新型企业试点设立护密维权联系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业)设立指导站,同时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规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以点带面,提升辖区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五)从严查处,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加强案源信息管理,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切实做到有投诉必有结果、有案件必严查,查处一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衔接刑事追究,最大限度震慑违法分子,形成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优化队伍,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水平。针对商业秘密案件涉及高新科技的特征,要及时优化充实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提高高科技执法装备应用水平。一是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对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提高在高科技环境下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能力。二是探索建立查处涉及商业秘密违法案件人才库。各地要收集医药、机械、计算机、设计、生物科技等方面的人才信息,在查处类似领域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案件时,邀请相关人才参与,发挥专业性人才的特长。三是提高高科技执法装备应用水平。利用先进的电子取证设备和电子数据分析设备,现场固定电子证据,为案件调查奠定基础。

  (七)加强协作,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效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司法、科技等部门对接,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共享优势、相互配合的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以及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互通、定期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行政与司法衔接等制度,形成强大的护密合力,提升执法效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联合执法。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网络和技术侦察优势,拓展案源线索,获取和固定证据;与科技部门和保密部门配合,要在认定商业秘密的属性和侵权行为的特征等方面发挥其优势作用。

  (八)强化宣传,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氛围。广泛利用各种平台、渠道以及各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一是搭建工作交流平台。通过开展一系列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活动,提升企业的认知水平,提高行政相关部门的服务水平。二是编印法制宣传资料。各地可组织编印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收集和整理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为广大企业提供指引。三是加强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报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广泛深入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宣传。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激发和鼓励当前我省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激情,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和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行政指导、案件查处等,上级机关负责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要建立企业主动参与、部门协作配合的商业秘密行政保护格局,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高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能力。

  (三)突出重点,构建机制。要严格执法办案制度,曝光典型案件,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不断完善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监管体系,充分利用走访、回访、座谈等形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建立考核机制,对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失职渎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四)健全机制,注重长效。各地要及时研究商业秘密保护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体系,积极创新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和措施,努力探索司法与行政执法对接等商业秘密保护救济机制,切实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打造成服务企业的民心工程。

  四、其它事项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指南》

  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处指南》

  附件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指南

  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大多数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缺乏办法,因泄密而遭受巨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行政指导对象

  本指南所称行政指导对象,主要包括:

  (一)具有传统工艺、独特工艺的企业;

  (二)具有高新技术的科技型企业;

  (三)以掌握应采取保密措施的市场经营信息为主要竞争要素的企业;

  (四)其他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

  二、行政指导内容

  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行政指导包括如下内容:

  (一)告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增强其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主动性。

  在行政指导中应告知企业以下内容:

  1.商业秘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的义务,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一样,能为权利人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2.商业秘密能确保企业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因其不公开性,往往为权利人所独有(少数情况与他人共有),而这种独有的、进步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

  3.同其他保护方式相比较,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独特之处。如同专利权保护相比较,(1)商业秘密权利的形成无须经过申请、审批等手续,当事人可依据保密措施而取得该权利;而专利权则须依法申请,经法定部门审批才能取得,仅靠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产生。(2)商业秘密保护无须公开秘密信息,其保护手段主要依靠当事人事前采取的保密措施;而专利内容必须公开,其保护方式主要通过事后行政部门查处或提请法院诉讼处理。(3)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只要秘密未被公开,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就能无期限地一直被保护下去;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过了法定期限就成为公共资源。正因为商业秘密具有上述特性,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发展壮大,保持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加以保护。

  (二)告知企业商业秘密的内涵、外延,明确保护范围以及权利归属

  1.阐明内涵,明确外延

  在行政指导中,应向企业阐明商业秘密的内涵、外延,使企业对商业秘密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认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具备三个要件:(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工艺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管理诀窍、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2.综合考量,界定范围

  应当指导企业确定需要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是否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企业至少应考虑四方面的问题:一要考虑有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相当影响,应受保护;二要对照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明确哪些信息有可能采取商业秘密手段加以保护;三要综合比较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各种保护手段的优劣,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手段;四要考虑成本问题,综合分析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大小。

  3.依照法律,明确权属

  明确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这是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经营信息秘密的权属通常属企业自身所有,而技术秘密权属较为复杂,必须分清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1)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单位(企业)所有,完成该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可获报酬;(2)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所有。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确认,直接涉及技术成果权属问题。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依照企业与职工的约定。其次,要准确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存在这两种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职务技术成果。

  (三)指导企业建立系统的保密制度

  指导企业建立保密制度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的重要内容,包括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和外部保密制度。

  1.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内部保密制度主要是指为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流失的制度,包括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

  (1)对物的保密制度,即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较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措施:

  ①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

  ②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流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

  ③对涉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

  ④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对载有商业秘密文件的转移时加封保密;

  ⑤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使用防毒软件和硬件,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以阻止黑客和商业间谍的网络信息窃取。

  (2)对人的保密制度主要指制订内部规章,加强员工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进行,包括:

  ①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

  ②制定详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内部规章并且严格予以实施:

  Ⅰ.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数且定期重新评估必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名单,并作调整;

  Ⅱ.保留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原始记录;

  Ⅲ.仅在企业限定的范围内披露商业秘密的内容。

  ③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化其保密责任。

  ④签订保密协议。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指导企业建立外部保密制度

  外部保密制度是指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被泄露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建议企业在下列活动应签订保密合同:

  (1)技术成果开发活动中的保密

  技术成果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活动。委托开发,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委托方(企业)可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企业)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合作开发,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技术秘密转让活动中的保密

  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使用,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的活动。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3)商务咨询及服务活动中的保密

  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

  (4)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

  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并购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三、行政指导的程序和方式方法

  (一)确定指导对象

  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回访,邮寄、发放宣传资料、案例,开展座谈、约谈等方式,向企业宣传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了解企业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根据企业申请,确定指导对象。对初步确定有指导可能的企业进行汇总,分门别类,制定台账。

  在确定指导范围时,应注意选取指导对象的准确性,只有对确需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进行指导,指导工作才有意义,才能取得实效。

  (二)开展具体指导

  1.全面指导。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法律法规资料、合同范本等,对如何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如何建立保密制度,如何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等进行一般性的指导。或通过集中举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培训班,指导辖区企业系统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重点指导。根据全面指导过程中收集的企业反馈意见,以及企业主动报备案的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情况,明确重点指导对象,将愿意继续接受指导的重点企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名录,建立长期定点联系维权保护机制,实行“一对一”的联系指导。

  四、行政指导的监督

  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负责对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违法、不当的指导行为应及时纠正。

  五、注意事项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

  (二)把握指导界限

  行政指导人员还应注意把握指导界限,不得打听、了解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得代替对象建立保密制度;更不得泄露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三)注意收集资料

  行政指导人员对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做好工作笔记,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时间、实施人员、对象的情况、实施过程、发放的书面材料等,建立完整档案材料,以便查询、分析及总结。

  附件2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处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查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查处的权限及职责分工】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县(市、区)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源线索,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或协助权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或举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

  (五)保密措施;

  (六)涉嫌侵权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及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等;

  (七)涉嫌侵权人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或可能性;

  (八)涉嫌侵权人使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基本一致;

  (九)其他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材料。

  权利人为取得相关证据,自行开展前期调查的,应指导其依法进行。

  第二条【案源线索研判及处理】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源线索和相关资料进行评估、研判,并安排人员进行外围排查摸底,以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及调查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复杂或涉嫌犯罪的,可与公安等部门进行会商。

  第三条【立案】 经权利人提供并经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初步证据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立案要求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立案。

  因相关证据不充分等原因不能展开调查的,应向权利人告知具体理由。需要补证的,指导权利人补充相关证据。

  第四条【现场检查分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涉嫌侵权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前,应组织执法人员详细了解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进行具体的分工部署。

  第五条【现场检查实施】 现场检查应依法组织实施,指派专人对检查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和拍照。

  现场检查可根据案情需要提请公安部门配合。

  第六条【现场检查的证据收集】 现场检查主要收集以下证据:

  (一)与商业秘密相关的图纸、名单等书式资料;

  (二)与商业秘密相关的电子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记录;

  (四)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财务资料;

  (五)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状况(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表、任职文件等);

  (六)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等。

  第七条【先行登记保全】 现场检查发现的证据资料需进一步鉴别、对比的,应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全等措施。如案情特别复杂,在保存期限内难以完成调查取证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第八条【调查取证】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权利人主张的信息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涉嫌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告知涉嫌侵权人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来源并进行举证。

  第九条【移送】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查,现场调查后,发现侵权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主张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求权利人列出构成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所属领域的公知技术部分予以分区。如主张涉及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具体指出涉及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部分、环节、步骤、方法(配方)构成商业秘密。

  权利人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求权利人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指出该部分内容与一般公知信息的区别。如权利人主张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其中哪些内容(比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要求、客户要货的时间规律、成交的价格底线等)构成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秘密性的判定】 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公众所知悉一般包括:已由国内外公开媒体所公开;已为国内外所公开使用;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

  如果技术信息涉及的专业性知识相对复杂,可咨询技术专家或委托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为“该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与涉嫌侵权人的技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审查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可以经营信息的特有性及获取的难易程度为基本标准。需权利人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为经营信息形成所付出的劳动、金钱和其他投入,以及与公众领域信息的区别。

  第十二条【保密措施的判定】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合理。在合理性判定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权利人应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

  (二)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系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采取一定的物理防范措施,除非通过不正当手段,他人轻易不能获得该信息。

  保密义务不以义务人是否同意或权利人是否支付等价为前提。

  第十三条【侵权审查的认定】 在确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为商业秘密后,通过审查以下事项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一)涉嫌侵权人使用的商业信息是否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二)涉嫌侵权人是否不正当地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了权利人商业秘密。

  涉嫌侵权人以自行开发研制、反向工程等进行抗辩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必要时,亦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除外。

  第十四条【技术比对要求】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就鉴定结论听取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的意见。

  鉴定报告中涉及双方技术比对的,比对的具体内容不能向双方披露。

  第十五条【侵权资料处理】 在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理时,应责令并要求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对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监督侵权人销毁或由权利人收购。但权利人同意销售的除外。

  第十六条【案件报备】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对商业秘密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案件保存】 在查处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对权利人、涉嫌侵权人相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应以秘密形式进行保存。

  第十八条【不披露义务】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只显示当事人、案件名称和处罚结果等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表述商业秘密的案件名称,不能载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密卷存档】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卷应作为保密卷保存。

  第二十条  本指南在施行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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