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转移登记 | 
 
              
              | 办理部门 | 盐源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 
 
              
              | 责任处室 | 失业保险股 | 
 
              
              | 法律依据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移,应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从迁移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向迁入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划转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成建制和职工个人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变动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原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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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应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转迁其失业保险关系,其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具体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数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2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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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材料 | 1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材料 | 
 
              
              |  | 2职工个人转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 办理流程 | 1.直接到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 |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 受理机关地址 | 盐源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 |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夏季:上午: 8:00---5:30  下午 】 | 
 
              
              | 联系电话 | 【电话】6362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