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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投资者可以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折资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属工业用地的为50年,住宅用地70年,商业和旅游用地40年,其它综合用地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在我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国家、省州鼓励类生产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入额度、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产时间等要素,优惠提供“五通一平”的建设用地。入驻我县工业园区且相关费用足额交齐的工业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由政府补助。投资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200万/亩。对当前有拉动、长远有支撑的重特大项目,土地出让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殊优惠。从事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视其情况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期间免收场地使用费。成片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水等“五荒”资源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免收10年土地使用费,期满后视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与县政府议定土地使用费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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