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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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88365com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凉委办〔2010〕92号)和《中共盐源县委 288365com关于288365com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委发〔2010〕11号),设立盐源县环境保护局(简称县环保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四)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县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负责全县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县内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国家、省、州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对全县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州规定审核审批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全县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绩效考评。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和环保后督查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及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及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事故、辐射事故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指导和管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县环境统计公报与环境状况公报。

  (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组织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事项:污染物排放许可(大气、水);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拆除闲置防止污染设施审批。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事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接待、政务公开、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人事、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后勤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污控减排股。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规划;建立并监督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承担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管理股。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县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副科级)1名,监察室主任(股所级)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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