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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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88365com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凉委办〔2014〕126号)和《中共盐源县委288365com关于288365com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盐委发〔2015〕5号),设立盐源县农牧局(简称县农牧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中有关农业的职责、原县畜牧局的职责以及县水务局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农牧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职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指导粮猪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五)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范围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职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十三)承担省、州、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盐源县农牧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宣传工作;拟订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与听证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县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牵头协调系统与农业安全生产。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行业指导。组织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受理县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种子经营许可审批:1.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2.草种经营许可。核发植物检疫证:1.调运检疫;2.产地检疫。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核发:1.拖拉机驾驶操作证核发;2.增加或变更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3.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核发;4.增加或变更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1.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2.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变更异动许可。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下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内陆水域捕捞许可。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渔业船舶船员审批。渔业船舶登记。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兽药经营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畜禽人工授精员从业资格认定。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引导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开发的相关工作;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局属各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执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四)农作物股(农业机械推广股)。

  指导种植业机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县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研究提出经济作物生产发展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经济作物生产;研究提出经济作物产品结构调整、质量改进、效益提高以及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经济作物产品产销动态;参与经济作物品种审定。承办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动物物种资源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参与制订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考核、示范;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农业机械推广活动。

  (五)畜牧兽医股。

  拟定畜牧业发展战略和近期及中长期生产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产业化经营、畜牧业经济发展的规划与指导;指导畜牧业区域布局、结构调整、资源配置、规模养殖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产品产销衔接、加工及流通工作;负责畜牧业生产统计及信息工作;负责畜牧业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预测、预警工作;拟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防疫和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动物疫情调查、分析、评估、信息报告等疫情管理工作;承担县防治重大疫病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兽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划,协调官方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兽医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饲草饲料行业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拟定全县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饲料产品使用违禁添加物;拟定全县草地建设规划及防火工作,指导草地鼠害、病虫害及其它草地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国家及省饲草饲料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饲草饲料行业项目申报与管理;负责饲草饲料科技推广及科技培训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牧草种子、商品草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核及抽样、检测工作;负责饲料、饲草和秸秆资源普查、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负责饲料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六)水产渔政股。

  拟定全县水产养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水产行业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渔业执法和渔政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养殖品种结构调整、水产健康养殖、渔业标准化;组织指导水产动物防检疫、水产养殖病害防控、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工作;负责全县水产行业统计调查与渔业信息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盐源县农牧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主任)6名(股所级)。

  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县农牧局纪检组长(副科级)1名,监察室主任(股所级)1名。按照《中共盐源县委办公室288365com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办发〔2011〕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县畜牧局、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县农牧局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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