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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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88365com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凉委办〔2010〕92号)和《中共盐源县委 288365com关于288365com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委发〔2010〕11号),设立盐源县林业局(简称县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县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和深化林业改革,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议、指示,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天保”、“退耕还林”和“湿地保护”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

  (三)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绿化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主管全县森林资源,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森林限额采伐,木材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林政管理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五)承担管理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责任,主管全县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六)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等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监督全县各行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八)监督管理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林业执法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全。

  (九)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培训、林业队伍建设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十一)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事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木材采伐许可;木材运输许可;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占用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安全保卫、机要、保密、接待、房管、车辆、计划生育、基建、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林业信息发布、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森林防火办公室(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全县各地森林防火工作,掌握全县森林防火预防扑救措施和网络化建设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工作和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承办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拟订全县林业发展、退耕还林、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管理监督林业建设资金、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自有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等工作,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林业统计工作,局机关的预算内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退耕还林,有关社会保障资金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林业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审计等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监管全县森林资源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初审有关资金的预决算工作。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组织编制和审核报批全县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规划、规程、规范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提出省、州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有重要经济和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的动植物名录;负责濒危物种、国家保护物种管理和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管理全县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报批野生动物园、野生植物园、禁猎区,并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林业检察科。

  贯彻执行检察院组织法及林业检察工作的法规,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实体法过程中的合法性,负责林业重大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六)林业法庭。

  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林业法规,职权范围内依法审理辖区的林业刑、民、经、执行等重、特大案件,监督公安、林检,办理林业重特大案件在程序法、实体法适用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办法院指派审理的案件,掌握全县重点林区的林业犯罪案件率,协助林业其它部门维护林区的社会治安。

  (七)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受理和办理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本部门的授权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对需要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转报;对需要专家论证、部门会审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对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1名(副科级)。

  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县林业局纪检组长(副科级)1名,监察室主任(股所级)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盐源县森林公安局。

  盐源县森林公安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81号)、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为森林公安机构核定公安专项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编发〔2008〕6号和中共凉山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设立森林公安机关有关事项的通知》(凉编办〔2008〕69号),成立盐源县森林公安局(简称县森林公安局,挂“盐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为正科级行政机构。

  县森林公安局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党政工作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同级公安机关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一〉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是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具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执法和刑事执法、治安行政执法权。

  1、承担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指挥和协调责任。

  2、承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危害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侦破查处责任。

  3、承担全县林区治安管理责任,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业务建设;负责林区重大突发事件和治安问题处置工作;负责林区毒品原植物禁种铲毒工作。

  4、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森林公安执法工作,对全县森林公安执法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评、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诉讼。

  5、负责编制全县森林公安发展建设规划,组织森林公安装备、基础设施建设;承担警用装备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发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构设置、编制和警力配备的报批,协调民警招收录用、警籍警衔管理和民警教育培训、立功授奖、优抚、宣传等工作。

  7、负责对全县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参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8、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况、作风纪律情况及重要工作情况的督察,组织查处全县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9、承办县政府和县林业局、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森林公安局共设6个副科级机构:

  1、办公室(挂“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全县森林公安综合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安排部署、检查、督促森林公安工作进展情况和收集整理各类工作信息;草拟综合文字材料,督办紧急文电;负责文件收发、登记、审核、印制、传递、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接待、后勤保障和公安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总结验收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制服、武器弹药、警械物资的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以及经费预算申报、使用管理工作和资产采购、管理、维护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政工法制科(挂“纪律检查办公室”、“警务督察室”牌子)。

  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文化和纪律作风建设;负责森林公安民警警衔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安表彰奖励和民警教育培训、宣传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党员干部遵章守纪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负责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公民对森林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负责森林公安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组织行政执法听证和信访工作;承办县森林公安局侦办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协调与公、检、法、司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制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刑侦治安科。

  负责森林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刑侦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提出对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承办涉林案件犯罪资料的统计工作。负责林区社会治安动态和社会治安管理日常工作,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森林公安派出所实施基层基础业务建设工作;承办森林公安派出所规划建设和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管理森林公安机关的枪支弹药、警械;承办治安行政案件、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稳定和禁毒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森林公安派出所。

  盐源县森林公安局下设3个派出所,即:平川派出所(挂“盐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平川中队”牌子)、树河派出所(挂“盐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树河中队”牌子)、泸沽湖派出所(挂“盐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泸沽湖中队”牌子)。

  派出所主要职责:收集、掌握和报告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协助林业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林区毒品原植物禁种铲毒工作;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和为群众提供服务;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动植物资源工作;依法调解涉林纠纷;负责辖区内木材采伐企业、加工企业、野生植物利用单位或个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森林公安局机关编制26名,其中森林公安专项编制24名(局机关8名、派出所16名),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核定局长1名(正科级)、政委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下设机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其中派出所所长各1名(副科级)、教导员各1名(副科级)。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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