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源县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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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府办函〔2017〕6号

288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源县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林业系统各厂、场、站: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盐源县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88365com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盐源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制定科学扑救措施,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切实将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凉山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乡镇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处置本乡镇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第一责任人。各森工企业的施业区和天保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扑救。

  2.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在森林防火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把安全扑火放在第一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避免人员伤亡。建立群防群控机制,奖励防火扑火有功人员,追究处置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紧相扣,做到应急迅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效果明显。

  4.统一口径,归口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乡镇、片区林业站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盐源县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一般森林火灾。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长由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泸沽湖景区管理局、县人武部、县林业局的领导担任,成员为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县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县林业局内,承担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和应急处置指挥的日常工作。

  3.成员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人武部、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科局、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局、县气象局、县防雹办、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森林公安局、电力公司。

  (二)应急职责。

  1.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火场进行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或批准扑救方案,组织人员扑救。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与火灾发生地保持联系,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动态,森林分布、地形地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总指挥长及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无线、有线或卫星通信联络,保证信息传递畅通;了解和起草上报火场动态,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负责扑火工作情况汇总报告以及重特大森林火灾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承担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相关部门职责。

  (1)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协调各方面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扑救进展情况,落实国家和省、州、县各级领导关于扑救森林火灾的指示和批示。

  (2)县人武部:负责调动指挥全县境内的民兵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3)县林业局:由负责同志带队,及时赶赴火场,协助当地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反馈火场进展情况,提出扑救意见,协调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科学有效地控制火势的发展。

  (4)县森林公安局: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火灾区域内的火案侦破、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5)县气象局:根据气候变化,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

  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能、特点和指挥部的安排多方配合,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测、预警

  (一)森林火灾的监测与报告。

  1.原则: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林火信息报告的来源。

  (1)上级反馈的卫星遥感监测热点;

  (2)飞机航空巡护反馈的火灾;

  (3)各地瞭望台、点、哨发现报告的火情;

  (4)群众发现报告的火情;

  (5)其他渠道报告的火情。

  3.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要及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当地乡(镇)报告,准确报告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势、林分组成、地形地貌、道路交通及当时组织扑救的基本情况。防火期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值班电话6362999、12119。

  (二)森林火灾预警等级。

  1.按照《凉山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全县突发的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2.卫星热点反馈超过10个像数,或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预警级别为特大森林火灾。

  3.卫星热点反馈超过5个像数,或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预警级别为重大森林火灾。

  4.卫星热点反馈超过2个像数,或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的预警级别为一般森林火灾。

  5.一般性的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挥部处置并上报处理结果。重特大的森林火灾,须立即报告州护林防火指挥部。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发生一般性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向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1)已达到预警等级的;

  (2)直接威胁林区村寨群众生命和住宅及国家重要设施安全的;

  (3)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人员严重伤亡的;

  (4)涉及州内跨区域扑火,请求州支援扑救的;

  (5)本县原始林区或重点林区,24小时内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森林火灾,且卫星热点反馈达到4个以上像数的。

  (二)应急处置。

  1.领导靠前指挥。凡符合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森林火灾,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指挥长,必须带领扑火队伍和办案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

  2.科学扑火,安全第一。应首先保护群众、扑火人员、居民点重要设施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估计扑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群专结合,协同作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骨干,辅以义务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其他社会力量,分段包干,明确责任,相互配合。

  4.隔离阻燃和直接扑打相结合,扑打明火和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相结合。

  5.扩大应急和跨区增援。火灾发生地因火势难以控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提高应急处置预案级别。

  (三)应急处置指挥。

  1.统一指挥。火场面积不大的一般性森林火灾,设立火场指挥部,由当地党委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组成。火场指挥部是扑救森林火灾的最高指挥组织,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分级指挥。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火场面积大,按州级预案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1.由县森林公安局查明林火发生原因、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2.由州林业局委派有资质的单位,对火场进行全面勘察测量,评估认定火灾造成的林木、林地和其他方面的损失。

  3.由县政府核定因扑救森林火灾所耗费工日、物资和经费,并提出补偿植被恢复和灾后重建的方案。

  (二)经验教训总结与整改。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查找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原因,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

  (三)责任追究与奖励。

  1.在严格倒查的基础上,对管护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出动不及时和处置不当、扑救不力的渎职、失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开展评奖活动,对参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联络保障。防火期除有线电话外,县护办要及时检修好电台,对讲机和差转台的中转机,保证防火通讯畅通,扑救山火时,县护办和各片区林业站的各种通信工具(电台、对讲机、中转机、卫星电话等)由前线指挥部和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

  (二)后勤物资保障。

  1.县护办贮备的多用铲、锄头、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泵、背水桶、灭火水枪、小型发电机等灭火机及各片区林业站工作站下发的打火工具,应根据火场实际情况适当调用,其余部分作为备用。

  2.乡镇扑火队伍进入火场,食品、饮水等后勤保障由乡镇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费用由乡镇自行承担。各片区专业扑火队伍进入火场实施扑救,后勤保障,由当地林业工作站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其发生的费用由起火乡镇承担,在实施森林火灾扑救中,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要做好救护工作。

  (三)运输车辆保障。防火期内,县护办和各片区林业工作站的车辆作为护林防火值班车,要做到车况好,油料足,出现火情能随时出动。

  (四)其他。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预案制定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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