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违法生育处理政策


来源: 时间:2016年11月01日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对违法生育对象,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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