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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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通知

凉财农〔2017〕43号

相关县(市)财政局、民宗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族经济开发办公室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川财农[2016]229号),报经州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县(市)2017年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如数(详见附表1),列2017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

  相关县(市)应按照中央和省、州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攻坚规划和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因地制宜确定实施项目。各县确定的实施项目应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和便民桥等。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

  二、项目安排原则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4]74号)的要求,相关县要以改善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安排的项目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紧贴民生原则。坚持紧贴群众需求、突出民生重点、注重项目效益,优先安排涉及民生改善、社会效益较好、群众普遍受益的项目。

  (二)精准投入原则。结合本地脱贫攻坚实际,精准选择帮扶对象和帮扶项目,精准安排资金,确保帮扶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监管措施精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助推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三)重点倾斜原则。坚持帮穷扶困、惠及群众,进一步优化项目投向布局,重点向贫困区域、贫困群众倾斜。

  三、项目重点投向及资金补助标准

  (一)“小路”项目。

  1.重点投向。主要解决集中居住户数在15户以上的行政村(组)的村内环线路、断头路和部分入户路,以及面积20亩以上的产业基地的田间作业道路。

  2.补助标准。村内环线路、断头路原则上按照25-35万元/公里补助,入户路和田间作业道路原则上按照10-15万元/公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二)“小桥”项目。

  1.重点投向。重点支持未纳入交通部门规划的通组道路和桥梁及人行便民桥梁建设。根据各地实际,公路桥梁在30米以下,长距离桥梁以人行便桥为主。

  2.补助标准。道路桥梁原则上按每延米2-3万元补助,人行便民桥梁按每延米1-2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小水”项目

  1.重点投向。重点解决未纳入水利部门规划的农田灌溉和安全饮水项目。

  2.补助标准。按照水利灌溉工程和安全饮水项目定额规定审核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四)民族地区农牧业增收项目

  1.重点投向。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种植业及养殖业增收项目。

  2.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的60%用于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80万元。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等有关要求,紧紧围绕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结合部门专项规划,加强资金统筹整合,认真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及时按要求报送省、州脱贫办备案。已统筹整合资金不再单独编制和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二)未按资金使用方向、未按资金补助标准确定项目的县,州财政将追减资金。

  (三)相关县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和《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6]166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认真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

  2017年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分配表

  凉山州2017年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表.xls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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